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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从业操作规则受伤要求索赔,谁之过?

发表时间:2017-8-4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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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生的一个焦点事故被广泛关注,文师傅由于在硫酸押运的高危工作操作中,因不遵守从业操作规则而受伤,随后,一纸诉状要求其所在公司赔偿73万余元。17日上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传出消息,法庭对这起备受关注的高额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文师傅的诉讼请求。

运硫酸出事故全身被烧伤

2012年1月1日,曲靖当地一硫酸制品有限公司和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辅料采购合同》,约定由硫酸制品有限公司向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硫酸。同时,双方签订了《运输安全协议》对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进行了详细约定。并约定运输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同时,约定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条例》,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货物损失等安全、环保事故,责任由硫酸制品有限公司负责。


2012年5月初,文师傅经人介绍与硫酸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文师傅负责硫酸制品的运输,参与承运并担任随车押运员。至事故发生之日止,文师傅运输硫酸30余车次。2012年7月15日,文师傅将硫酸运至煤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抽卸过程中,因连接罐车尾管与输送硫酸的软管意外崩脱,导致硫酸喷涌泻出,将站立于罐车旁的文师傅严重灼伤,导致休克。事故发生后,文师傅被送往曲靖有关医院住院治疗76天,支付医疗费57940元。经诊断为:胸腹、四肢61%三度化学烧伤;低血容量性休克。随后,文师傅与硫酸制品企业间因事故责任纠纷一直纠缠着。


今年3月28日,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文师傅将硫酸制品企业及煤化工企业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3万余元。

法院认定操作违规驳回诉求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当天,文师傅未按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规程着相应的防护服,当发生硫酸泄漏时,未按操作规程首先关闭罐车尾管的阀门。根据文师傅的陈述,其卸载硫酸制品是按照习惯来操作,首先处理罐车尾管与输送(卸载)硫酸的软管的接头处,导致事故的发生。据此,麒麟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文师傅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进一步解释,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操作,不得违章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中明确:“作业人员应根据不同货物的危险特性,穿戴好相应的防护服装、手套、防毒口罩、防毒面具和护目镜等。”同时,文师傅具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是经过专门培训的,应该熟悉地掌握装卸危险货物的操作规程及发生事故后的相应措施。然而,其未按照危险物品操作规程卸载硫酸,其违规操作卸载硫酸的行为导致本人受伤,应当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


       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因个人没有遵守守从业操作规则而受到的意外伤害,公司是不予赔偿而由个人自行承担,通过本案例给广大一线的职工尤其是相对高危险职位的工作职员更应该恪守岗位职责,遵守从业操作,做好个体防护工作,以此来减少意外的发生

一审判决宣告后,文师傅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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